防止商标抢注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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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商标抢注的措施有哪些?

作者:南阳益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0 08:48:29

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那么防止商标抢注的措施有哪些?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南阳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是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转让产业的兴起,标志着知识产权产业将开启一场新的革命。随着科技的影响、媒体的兴起等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维护体系将不断完善,众多产权交易平台的出现,将使商标转让行业的优势不断被挖掘出来,使知识产权走上新的道路。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已逐渐为公众所接受。传统的基于离线交易的驱动模式已经被基于在线交易的驱动模式所改变,知识产权产业开始了从离线交易到行业标准化的过程。那么,为什么商标转让业是公众的呢?接下来是你。

首先,虽然国家会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和建设,但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商标转让行业,不仅要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被转让商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商标的合法性。其次,对于许多发展中的企业来说,商标符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节约一定的转让时间和成本的前提下,就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为什么不呢?但是,由于商标转让行业的市场环境复杂,只有借助知识产权的交易维护制度,才能真正改变知识产权交易,只有真正运用新的方法,深入整合互联网交易市场的流程和环节。

只有改变服务企业自身,商标转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而不仅仅是观念的改变。在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服务理念放在首位,坚定地坚持商标转让质量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我们都知道,要想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上越走越远,只有不断优化商标转让服务质量,整合行业资源,才能在下一步转型升级中抓住机遇。

商标买卖公证书怎么写?南阳商标注册公司分享商标买卖公证书模板!很多人不明白什么叫做商标买卖公证书,商标买卖公证书,是指商标买卖双方已经达成了商标买卖协议,转让方自愿将商标专有权转让给他人时,需要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在进行审查后下发的公证书。公证书需求对象并不是所有商标买卖的情况都是需要公证书的,但是如遇到以下两种情况,还是去做公证会比较妥当。

1、商标买卖双方因彼此间存在疑惑和不信任因素而委托公证机构证明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受转让商标予以审查。

2、商标局或相关部门对该商标买卖行为表示质疑,需要买卖双方提交公证书时,这种行为表示商标局需要通过公证机构的证明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

公证书内容(已取得商标注册证)声明人:XXX性别:X出生年月:XXX身份证号:XXX本人自愿将注册于第XX类,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转让给XXXXXXXXXXXX,并保证所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真实有效。特此声明!声明人X年X月X日

目前,商标买卖公证书正逐步获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认可,具有一定影响力,专业性质强,尽管如此,在商标买卖过程中还是会遇到的种种风险,因此我们在进行商标买卖时还是要小心妥当,寻找值得信赖的商标转让网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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