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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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南阳益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9 08:38:31

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关于商品分类,没有官方分类制度,商标提交申请时附一商品单即可。已分别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

一、南阳商标注册申请条件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合法从事制造、商业或月盼活动的均可申请注册。外国人必须通过河内商会代理向国家发明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科技委员会的一个处)。一个商标一个申请,包括商标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清单。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二、商标注册所需资料1、授权书签字;2、在外国注册的声明;3、商标图样,如是彩色商标必须指明并提供图样;4、印版,通常当地制作;5、申请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文件和其他文件1份;6.交费单。

三、商标注册流程1、形式审查:申请提交后1个月内由发明局进行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如认为可以接受,在6个月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则提交到国家科技委员会最终注册。3、商标驳回:如两个或更多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则批准提供最早广泛使用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则通知申请人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对申请被驳回不服,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明局上诉,如果是第2次上诉,国家科技委员会主席将作出最终裁决。4、公告:商标获准注册后刊登官方公告。对公告的商标没有异议规定,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被撤销。

四、商标注册时间受理时间:2-6个星期,注册时间:12-18个月。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优先权日计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亦为10年。续展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商标注册后要求使用,注册后5年之内不使用,也不能提出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在商品、包装、商业通讯或广告材料上的使用。

企业的商标名称多种多样,有些让人印象深刻,有些则是平淡无奇。那么,商标名称应该怎么选择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呢。首先商标名称是企业给客户的一个直观的印象,必须要好记好认好读。有的商标采用的是较长的英文或者是生僻字,这样就给客户的辨识造成一定的苦难。汉语在字形、字义和韵律上都有讲究。只有做到了三者的同意,才能让商标名生动起来。第二是商标名称要突出产品自身的特点。我们很多熟悉的商标名都是如此。要么突出产品的材质,要么突出产品的卖点。第三是商标名要尽可能做到创新和内涵的统一,不能为了让人记住而标新立异,选择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名称作为商标名。这是企业文化不到位,产品缺乏内涵的表现。选择一个好的商标名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在现在注册商标的增多导致大量重复的情况下。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南阳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在进行南阳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不过不要因为商标被驳回了就给注册的商标下“死刑”。商标被驳回以后,商标局就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告诉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之前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那么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司为大家解答。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一般是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

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类似。这是商标被驳回的另一种因素: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一般是指:1.同一类别相同的商标。2.同一类别近似的商标。3.同一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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